女方該怎樣爭奪撫養權?

女方該怎樣爭奪撫養權?

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沒有獲得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額主體,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般來說,在離婚時,雙方都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女方該怎樣爭奪撫養權?在或者孩子的撫養權之後,需要履行什麼義務呢?

一、女方該怎樣爭奪撫養權?

作爲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撫養費按什麼標準支付?

1、離婚時,一方支付撫養費是不是按照工資的20%比例支付?

錯。關於撫養費的標準,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不是按比例進行支付。

在實踐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爲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將費用支付給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費用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標準爲800—1000元,當然這是雙方協議不成後由法院判決時依據的標準,如果雙方協議達成一致,可能會有變化。

2、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爲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爲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爲詳細的標準。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列舉自己的優勢,保障自己能將孩子健康的撫養至成年。在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之後,就需要按照既定法律的規定,履行養育孩子的職責,對於另一方責任主體,則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