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類型有哪些?

一、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有哪些?

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類型有哪些?

身份證類型的種類很多,但最常用的證件就是居民身份證,其次還有居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外國人居留證、外交官證等等。這些都是合法的證明人身份的證件。

(一)、較常見的證件類型有如下:

1、身份證件:

居民身份證、出生證、護照等;

2、工作證件:

警官證、執行公務證;

3、其他證件:

學生證、畢業證、簽證等等。

4、結婚證件:

結婚證、離婚

5、其他證件:

獨生子女證、學生證、駕駛證、計劃生育證等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

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

(2)父母 ;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的存在就是爲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一般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就是身份證;但如果沒有身份證的話,那麼只要有其它合法的證件也是可以進行證明的,這樣都是合法的,所以,證件只要是經過法律認證的,都是有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