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工作撫養費是否可以不支付

無工作撫養費是否可以不支付

有些對家庭、對孩子比較不負責任的人員,在離婚的時候,撫養孩子的這一方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是對方卻以無工作爲理由,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無工作撫養費是否可以不支付呢?想必這一法律常識,我國所有的普通公民都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一、無工作撫養費是否可以不支付?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離婚時,即便達成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但這並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時要求對方給予撫養費。另一方無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勞動能力,則應透過自己的努力,尋找適合自己的職業,獲取報酬,以此滿足孩子的生活及學習需要。

二、子女撫養費應支付到何時?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從這裏的規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週歲,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首先,我國在諸多的法律當中有着明文規定,撫養孩子就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說,無工作撫養費還是必須給孩子支付的。只能說沒有固定的工作的話,可以適當的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但是卻不能以沒有工作爲理由,就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換句話說,已經爲人父母了,在離婚以後還是應該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最起碼能夠滿足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