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支付至多大就可以不必再支付了?

孩子撫養費支付至多大就可以不必再支付了?

一、孩子撫養費支付至多大就可以不必再支付了?

孩子撫養費支付至多大就可以不必再支付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爲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爲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 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爲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爲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標準數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儘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離婚父母,在離婚時,不能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擡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爲離婚的條件,這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3年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爲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若雙方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爭議較大,而有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經濟收入又不穩定,人民法院常會以當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作爲判定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準。

父母在生育孩子後,是需要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的,並且該義務不會隨着父母離婚而終止。對於在離婚後,遇到另一方不願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形時,是可以在以孩子的名義,書寫訴狀之後,再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