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過錯方能獲得撫養權嗎?

在離婚中過錯方能獲得撫養權嗎?

離婚中過錯方能獲得撫養權嗎?相對來說,法院判定的時候回偏向沒有過錯的一方。但是這不是絕對的,只是對於有過錯的一方來說,判定孩子的撫養權的時候,對此會很不利。法院判定孩子歸誰撫養的時候,主要是看孩子在哪生活比較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第11條: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即使萬一法官如果判了一個孩子給男方,根據男方的情況,還可以在今後請求變更監護人,如果你想了解,可以看看下面我貼出來的幾個法條。

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4條: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第20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第21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離婚判定的時候,過錯一方如果想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那就需要儘可能多的去找出另一方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證據,這樣纔在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誰的時候,纔有向自己傾斜的機會。對於孩子來說,最重要的是能讓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