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緩刑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緩刑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緩刑監護人只是對緩刑的罪犯承擔監督的責任,而且對成年人來講,監護人,一般是至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是基層的組織,僅僅是督促管教的責任,更多的是監管。如果緩刑期間緩刑的罪犯再犯錯誤的,監護人是不承擔責任的。

二、相關知識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中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監督機關設定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於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並無實質聯繫,公安幹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

一般來說判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會根據其犯罪情況、矯正期限、入矯時間、風險等級、悔罪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對不同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矯正措施。

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兩週書面報告一次;適用普管的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月書面報告一次;適用寬管的每兩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

不彙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後司法所就可以寫報告要求收監。

很多犯罪的人都希望自己可以獲得緩刑的機會,但是,實際上,緩刑是有瑩定的條件的,首先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其次,你需要由良好的表現,由改過自新的意願,纔可能有條件獲得緩刑,所以要獲得緩刑是需要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