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臨時監護人雖然加了“臨時”二字,但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卻不會被相應減少,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要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2、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

3、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二、父母去世後哪些人可以充當監護人?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爲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當然,父母將孩子送到國外旅遊學習的,也可以委託他人當臨時監護人。雖然說是臨時監護人,但是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和父母一樣,同樣要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因爲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受傷的,其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