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是: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在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分類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爲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爲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有關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嚴格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由雙方根據遺贈撫養的具體情況來辦理,如果一方未能履行相關義務,那麼也就喪失了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