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望子女規定新婚姻法有相關條例嗎?

離婚探望子女規定新婚姻法有相關條例嗎?


離婚後,因爲長時間見不到孩子,父母難免會想念,但是許多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由於擔心孩子會跟其父(母)過分親近,就不允許其見面。那麼離婚探望子女規定新婚姻法有相關條例嗎?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探望的時間標準。一般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簽訂協議書,規定好探望時間,或是由法院判決指定探望時間。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爲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以上就是離婚探望子女規定新婚姻法有相關條例嗎的問題。子女是父母永遠割捨不斷的情懷,離婚只會讓失去孩子的一方更加痛苦,希望天下夫妻爲了自己的孩子都能珍惜自己的婚姻,給孩子創造一個好的成長環境,給自己創造一個和諧幸福的夫妻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