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探視權怎麼行使?

夫妻離婚孩子探視權怎麼行使?

現在的社會離婚案件越來越多,不管是因爲什麼,離婚是被允許的,但是很多離異家庭受傷害的都是子女。離婚時,沒有協商好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就會引起離婚後的糾紛。從而影響孩子的直接感受。所以,子女的探視權對離異家庭孩子的成長關係重大。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夫妻離婚孩子探視權怎麼行使?

一、什麼是探視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知,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由此可知,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來說,只是改變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是解除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依然是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也是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如何行使探視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雙方經民政部門協議約定探視權行使或者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任何一方不得設定執行障礙,更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現實生活中,如何行使好子女探視權,應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首先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即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視權,那麼探視權就與撫養權同時成立。只需要對探望方式、時間作出約定,並寫入法律文書中或者離婚協議中,作爲日後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其次探望的方式要合乎情理,探視方式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但是都要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爲上門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兩種,採取哪種方式要依據具體情況而選擇;再次要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視權行使必須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爲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採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爲藉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

總而言之,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自我意識更強,思想更爲自由,離婚的人數不斷增多,離婚不可怕,可怕的是處理不好有關孩子後續工作,很容易給孩子造成很大的傷害。離異家庭應當將探視權能與撫養權一併重視。只有這樣才能處理好離異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才能使子女健康成長,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穩定。以上,便是夫妻離婚孩子探視權怎麼行使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