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否分割

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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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就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否則的話是不允許離婚的。而實踐中,可能有一些財產是在子女名下的,那麼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否分割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爲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否分割

按照《物權法》等法的規定,如果離婚時夫妻房屋中有他們子女的份額,那麼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就應該和子女一起協商房屋的具體處置辦法。如果夫妻雙方的協議沒有經過子女同意,就對屬於子女的部分作出處理,並且損害她的權益的話,那麼協議就不能生效。子女現在完全可以主張屬於她的那部分房產。

二、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出租的收入歸誰

婚前個人房屋婚後出租收益歸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並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爲其個人財產,而房屋婚後出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被認爲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將婚前購買的房產出租後而取得的收益,這也是一種投資行爲,上海高院認爲如果一方“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爲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後出租而取得的租金收益被認爲是夫妻共同進行經營後的收入,故原則上是共同所有的財產。只有產權人能夠證明經營管理只由其負責,另一方沒有參與,在這種情況下,租金收益應歸產權人。其實,這條規定是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的擴充解釋,因爲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分爲“個人經營管理”還是“共同經營管理”,而統一認爲都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區分“個人經營管理”還是“共同經營管理”是出租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人界限。

從該規定的出發點來看,上海高院主要是從公平角度來考慮的。如果另一方對出租所得的收益沒有貢獻,則無權要求分割產權人基於婚前個人財產而得到的利益。反過來說,如果另一方能證明其對租金收益作出了貢獻,則可要求對分割租金。

綜上可知,如果財產在子女名下,並且也是屬於子女的財產,那麼此時父母離婚是不能分割該部分財產的。但如果屬於父母的財產,不過登記在子女名下的,那麼此時離婚就可以進行分割。關於“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否分割”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朔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