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約定放棄探望權有效嗎?

婚姻法律規定,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時間探視孩子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隨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改變。那離婚協議中約定放棄探望權有效嗎?法律規定約定放棄無效,撫養孩子方有協助探視的義務。下面來具體說一下探望權的解釋。

法律規定約定放棄探望權有效嗎?

一、探望權作爲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放棄無效。

關於探望權的條款應受婚姻法調整,<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如何行使探望權?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爲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 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 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三、協議離婚雙方能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子女關係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而且,這種權利和義務不是離婚雙方之間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義務。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探望權等,離婚雙方是不能作任意處置的,即使進行了處置,這種處置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性質上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雙方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透過具體和直接的照顧、教育等撫養行爲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撫養義務,則主要透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等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因此,離婚雙方是無權透過協議方式自行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不僅如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行爲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外,從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四、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撫養方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離異後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下列4種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權利: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者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關係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應當中止其探望權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撫養方違反協議,頻繁探望子女,且事實上影響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直接撫養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但是,如果非直接撫養方改正其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爲的,經法院確認可以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會隨着婚姻變化而改變。若一方有精神病和傳染病的,或是對子女有家暴行爲的,或有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事由發生的,法院可以判決中止探視,但離婚雙方不能協議放棄。不清楚約定探望權的其它規定的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