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離婚後一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一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一般可以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情況有四種:

① 雙方商議好了,達成一致

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事,其實的是一方給另一方的資助,爲了保持孩子的成長環境不改變,一方少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則需要多支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有一方不給都可以。

②給付方長期處於患病或者喪失勞動力

個人都喪失了經濟來源,經覈實確實無力按照原協議給付的,而撫養方又能夠負擔的起的,具有撫養能力的情況。

③給付方因犯罪被收監或者勞教的,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暫時可以不給,但是一旦有了經濟能力還是要按照判決給付的。

④撫養方再婚的,繼父母願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給付方可以相對減少給付撫養飛,甚至不給。如果繼父母不願意撫養的,則撫養費不能減少。

二、數額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三、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當在婚姻中雙方生育了子女,也是需要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同時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約定來支付撫養費用,具體金額可以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