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未成年人是我國未來建設的希望,鑑於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對於未成年人的成長法院規定了相關監護人的監護。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上,對於監護人的職責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要求。關於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職責是什麼該問題在下文中進行了相關的解析與回答。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 款、第2 款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職責,在《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做了更加具體的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職責是什麼該問題在法規上做出了明確的表述。按照法律上對於監護人的規定,監護人需要保證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以及身心健康條件,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需要進行保管但不得進行處理,對於未成年人所遇的訴訟案件也需要代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