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共同撫養撫養權怎麼判?

一、孩子共同撫養撫養權怎麼判?

孩子共同撫養撫養權怎麼判?

一般孩子不滿兩週歲隨母親生活,滿兩週歲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商,或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經驗,提出了以下處理意見: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而不撫養,可以由父方撫養;

(2)兩週歲到八週歲的子女,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角度考慮孩子由誰撫養,如果一方絕育、或者一方沒有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則一般考慮由其撫養;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此處相關法律規定爲十週歲,但民法總則施行後,法院一般都傾向於八週歲。

二、民法典撫養權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當婚姻出現問題,要解除婚姻關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能因而取消,雙方對於孩子還有撫養和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孩子的,另外一方的應該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撫養費,具體多少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