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監護人的流程是什麼?

申請監護人的流程是什麼?

申請監護人的流程是什麼?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辦理。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確定監護人資格程序及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條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爲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離婚等情況,如果我們有了孩子,或者是老人的話,如果要申請成爲其監護人的,可以注意並且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