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離婚後可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離婚後可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後,基於婚姻關係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於消滅,但是離婚並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係。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隨着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被探望子女可能會認爲定期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強烈的自尊心使其不願配合,甚至拒絕、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還有可能因爲受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或其他親屬的挑唆而不願接受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拒絕其探望孩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拒不配合,法院可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探望權受到侵犯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離婚事件的發生對於孩子來說本身就是一種直接的傷害,如果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的探視,對於孩子來說都是一種精神上的褻瀆,所以對於此類權益自己一定要積極的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