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否拒絕對方探視孩子?

一、離婚後能否拒絕對方探視孩子?

離婚後能否拒絕對方探視孩子?

離婚後是不能拒絕對方探視孩子;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法院對於探視時間會如何判決?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至於探望次數,一般以協商爲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也不盡相同。沒有對於次數的明確法律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後之後一方撫養孩子,就會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但對於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就有權利探望自己的孩子,另一方是沒有權利進行拒絕,除非是有合法的理由上,不然拒絕方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孩子的成長也是需要父母雙方來進行呵護才能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