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合理嗎?

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合理嗎?

夫妻在離婚後,可能對於過去的夫妻生活完全失望,不想再看見對方,可是孩子又是自己的心頭肉,如果不能撫養,但總想着能去探望,可是主動權又不在自己手裏,那麼前妻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合理嗎,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合理嗎?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經協商無效後,父親可以起訴至法院。

二、探望權的特徵

(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爲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

(三)探望權的產生是離婚後 (四)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健康。

三、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合理嗎

父母離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無論孩子歸屬於父親還是母親,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和義務探望孩子,對孩子進行關心和照顧。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麼辦?根據上文,前妻是沒有權利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是對離婚後父親或目前探望孩子的規定。依據探望權的特徵,只要父親或母親探望孩子,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害處,是沒有權利阻止探望的。綜上情況,夫妻離婚,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於情於理都是不對的。

四、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可向法院起訴

夫妻離婚,前妻把孩子藏起來,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這種做法是不對的。父親可以進行探望權的行使。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間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根據約定行使探望權。如果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前妻把孩子藏起來,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父親可就撫養權探望單獨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透過上文對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的行爲,是不對的,不論是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中,父親都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對故意帶着孩子躲藏,拒絕對方探視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探望權被拒,法院會受理此類案件,如果對相關知識還不瞭解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