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合理拒絕探視權?

要如何合理拒絕探視權?

在父母離婚之後是有一方會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外一方雖然沒有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不代表就與自己的孩子解除父母子女關係了,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也是要支付撫養費的,關於要如何合理拒絕探視權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要如何合理拒絕探視權?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使探視權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定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爲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爲由,單獨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關於要如何合理拒絕探視權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一般如果另外一方要行使探視權的時候,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予以協助的,但是當發現具有探視權的一方有危害到孩子的地方,是可以拒絕他的探視權的,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協商或者到法院主張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