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

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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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