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有履行相應的責任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

對方沒有履行相應的責任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

探視權對於離婚夫妻來說是法律授予的基本權利,是自己履行作爲父母的義務的重要體現,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適合擁有探視權,比如在婚姻存在期間,對自己的孩子有家暴行爲的家長,或是有違法行爲的人,這些情況都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那麼,對方有違法行爲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呢?

怎樣拒絕對方探視權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怎麼辦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爲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探視權是離婚一方的重要權利,是自己與孩子交流與溝通的有效方式,也是平復離婚事件對於孩子身心影響的重要工具,對於探視權的行使,國家有着明確的司法解釋,一旦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司法機關闡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前提是你必須沒有傷害孩子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