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後該怎麼辦?

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後該怎麼辦?

諮詢內容:

張女士有兩個孩子,一個兒子,一個女兒。現張某患有精神病,經法院指定由兒子作爲其母親的監護人,在兒子享有監護權期間,母親所有的房屋正趕上拆遷安置,兒子便以母親監護人的身份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並且將被拆遷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拆遷補償款也據爲己有。其小女兒認爲,房子是母親所有的,被拆遷人應該是母親。那麼,張女士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律師解答:

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確定的範圍及程序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監護人資格

根據《民法通則》第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在法院撤銷原監護人資格之後,其他享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爲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當然,在其他人取得監護人資格之後,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向法院起訴,主張被監護人由於之前監護人的行爲給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賠償。

律師提示:

首先,作爲精神病人的張女士,雖然沒有民事行爲能力,但是卻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可以有自己的財產,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那麼,諮詢中的張女士自己的房屋在拆遷後就變更爲其兒子的房屋,很明顯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首先應由享有作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並且如果在確定監護人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沒有盡到很好照顧義務或者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且可變更到自己爲監護人。

最後,作爲案例中張女士的女兒,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哥哥的監護權,然後取得其母親的監護資格。在成爲張女士的監護人之後,可以作爲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回房屋,這樣就可以維護其母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