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女方想撫養孩子怎麼辦

其實大多數家庭還是女方照顧孩子的時間比較多一些,孩子的父親同時也是以另一種方式,因爲想要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所以只能在工作之餘陪伴孩子,對孩子的關愛程度是不會比女方少的。但是,母親往往是離婚的時候最不願意放棄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那麼,離婚的時候女方想撫養孩子怎麼辦呢?

離婚的時候女方想撫養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的時候女方想撫養孩子怎麼辦?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透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有什麼方式?

1、協議離婚的子女撫養問題

對於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其實,離婚的時候女方想撫養孩子怎麼辦的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就只有兩種,和男方協商或者是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撫養權。因爲女方也不能因爲自己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在男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就偷偷的將孩子帶走。而且如果女方真的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或者身體有病的話,想要孩子撫養權的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實際上判給男方的可能性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