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書的內容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資訊、委託人的基本資訊、監護職責的情況、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因、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二、範文

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大民特字第00007號

申請人施某。

申請人唐某(系施某妻子)。

兩申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孫勇,大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呂某甲。

委託代理人任進勇,江蘇滌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顧桂珠。

申請人施某、唐某與被申請人呂某甲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案,本院於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後,因被申請人呂某甲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案件尚未審結,於2015年4月13日中止審理,2015年9月7日依法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申請人施某、唐某及兩申請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孫勇、被申請人呂某甲及其委託代理人任進勇、顧桂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施某、唐某提出,××××年××月××日,被申請人呂某甲與我們的女兒施華麗結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呂某乙,現就讀於大豐市南陽小學。2012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呂某甲與施華麗離婚。2013年12月31日,施華麗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後,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款。婚生子呂某乙出生後一直由申請人夫婦撫養至今,小孩出生後,被申請人未對其履行任何撫養義務,對小孩生活教育不聞不問。2015年元月,呂某乙被呂某甲以吃喜酒的名義帶走,目的是要呂某乙簽字,索要屬於呂某乙的賠償款,當日夜裏呂某甲未能照顧好小孩,導致小孩感冒且未能上學。被申請人因吸食毒品且容留他人吸毒,已經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被申請人的現狀已不具備擔任呂某乙監護人的資格,故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兩名申請人作爲呂某乙的監護人。

被申請人呂某甲認爲,申請人提出撤銷呂某甲監護人資格的申請缺乏相應依據,部分理由與事實不符。1、呂某乙並非出生以後一直由申請人夫婦撫養至今,其稱被申請人未對其履行撫養義務、盡責任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與亡妻在離婚前一直在外工作,小孩呂某乙暫由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母親顧桂珠共同照顧。2、被申請人呂某甲雖然現在服刑,但刑期較短,被申請人的母親和現女友有能力照顧好呂某乙。3、申請人目前不具有監護呂某乙的能力和條件,據被申請人所知,兩申請人沒有固定工作,均在享受低保,申請法院予以覈查。4、被申請人並沒有損害兒子的合法權益,而是透過訴訟有效保護了呂某乙的合法財產。在(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調解書中相關事實已經得到確認,雙方一致同意將屬於呂某乙的財產透過大豐法院進行有效保管。5、申請人透過訴訟企圖撤銷呂某甲的監護資格是對未成年人呂某乙合法權益的一種損害,呂某乙目前已經失去母愛,不能再失去父愛。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呂某甲與施華麗(系申請人施某與唐某之女)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呂某乙,後因雙方產生糾葛,2012年10月23日,施華麗向本院起訴要求與呂某甲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婚生子呂某乙隨呂某甲生活,施華麗依法給付撫育費。2013年12月31日,施華麗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2月25日,本院受理呂某乙(法定代理人呂某甲)與施某、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施華麗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各項賠償款960000元由原告呂某乙分得234000元。此款由被告施某、唐某於2015年3月25日前提存於大豐市人民法院帳戶,待原告呂某乙年滿18週歲後由呂某乙自行領取(不計算利息)。2015年4月9日,被申請人呂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申請人呂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又自行撤回上訴,目前仍在服刑。

另查明,被監護人呂某乙自出生至今的生活和學習基本都是由申請人施某、唐某夫婦共同照顧,目前就讀於大豐市南陽小學。被申請人呂某甲曾因吸毒被大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在呂某乙出生後至今亦未能正確履行作爲監護人的職責。兩名申請人的身體狀況良好,有固定的田畝和一定的積蓄,同時,因女兒交通事故死亡,每人每月有500元的失獨補貼,另分得數十萬元賠償款。

審理中,本院依職權對被監護人呂某乙、顧桂珠進行調查,呂某乙本人表示願意與申請人施某、唐某共同生活,顧桂珠表示願意在呂某甲出獄後協助其照顧呂某乙,但並未提出擔任呂某乙監護人的申請。

本院依法對大豐市南陽鎮黃海居民委員會主任進行調查,其證明呂某乙出生後基本是由兩名申請人撫養等相關情況,同時,該居委會出具情況說明證實上述情況。

同時,本院依法對被監護人呂某乙戶籍所在地的大豐市棉花原種場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該部門就被監護人呂某乙的監護問題出具情況說明,載明:“關於小孩的監護人認定,由於不清楚其家庭實際情況,由法院依法指定”等內容。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常住人口登記資料、本院(2012)大南民初字第0427號民事調解書複印件、(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調解書、(2015)大刑初字第00059號刑事判決書、(2015)鹽刑終字第00083號刑事裁定書、居委會證明、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等義務。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不僅僅是吃飽穿暖,生活上的照料,更應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長、發展等諸多因素。本案中,被申請人呂某甲有吸毒的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目前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正在服刑,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呂某乙目前處於困境或危險狀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人施某、唐某向法院申請撤銷呂某甲的監護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爲保護被監護人呂某乙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呂某甲的監護權應依法予以撤銷。

被監護人呂某乙自出生後的生活、學習等基本是由申請人施某、唐某照顧,兩名申請人雖爲老年人,但考慮其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以及身體狀況良好等實際情況,加之被監護人呂某乙已年滿10週歲且有表達其意願的能力,法庭徵求呂某乙本人意見,其表示願意與兩名申請人共同生活。考慮被監護人祖母顧桂珠僅表示願意待呂某甲出獄後協助呂某甲照顧呂某乙,但未提出申請擔任被監護人呂某乙的監護人。同時,考慮被監護人呂某乙戶籍所在地大豐市棉花原種場的情況說明,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綜合考量兩名申請人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呂某乙的生活感情及本人意願等因素,依法指定申請人施某、唐某作爲呂某乙的監護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呂某甲對呂某乙的監護權。

二、指定申請人施某、唐某作爲呂某乙的監護人。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豔萍

審 判 員  褚保平

代理審判員  朱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婧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書,一般是由需要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應當寫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因,以及需要指定的監護人的相關情況,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對提交的申請書進行合法性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