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長期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一、長期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履行給付撫養費,不給付撫養費最嚴重的後果可能司法拘留15日。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當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時,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提供協議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起訴對方給付撫養費。如果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麼法院一般都會認可離婚協議書的效力,然後判決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給付撫養費。如果法院判決生效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舊不給付撫養費,那麼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撫養費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不過,像是孩子撫養費支付的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告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纔會介入調查處理的,如果其中一方長期不付撫養費,但是撫養孩子的一方也沒有透過合法的司法途徑來代替孩子維權的話也不會有什麼具體的後果。同時,就算提起了訴訟,長期不付撫養費並不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