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監護人證明到哪個部門?

開具監護人證明到哪個部門?

一、開具監護人證明到哪個部門?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拓展資料: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生活來源的勞動能力的人進行監護,一般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監護人一般爲父母,監護人證明由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開具,因爲這兩個部門是對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資料最爲了解的部門,有效的保證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