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單位證明在哪裏開具?
監護人單位證明一般由監護人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監護人,監護人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二、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
三、監護人設定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③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單位證明一般是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的。監護人作爲未成年人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其身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開具相應的證明以備不時之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可以擔任監護人角色的人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