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在什麼單位開證明

監護人在什麼單位開證明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在什麼單位開證明呢?一般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證明。下面本站小編帶您具體來看一下: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監護人,監護人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1、 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

2、對擔監護人由爭議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 監護人成立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4、監護人在什麼單位開證明

監護人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5、監護人設定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③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國家對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的一種保護,因此監護人證明的開具一般在被保護人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即可,一般基層民政部門也可以開具。以上就是對監護人在什麼部門開證明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問題本站願竭誠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