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監護人證明有什麼用?

開監護人證明有什麼用?

一、監護人證明有什麼用?

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法定監護人,除了處理法院的判決書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有法定監護人證明。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證明從哪裏開具?

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綜上所述,孩子在未成年之前,應該由父母監護,父母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直系親屬或者街道辦監護。在辦一些業務的時候,會用到監護人證明材料,在裏面註明監護人姓名、街道辦或者民政部門的證明等。監護人的資格也可以被取消,沒有合適監護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指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