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開具監護人證明需包含什麼內容?

一、居委會開具監護人證明需包含什麼內容?

居委會開具監護人證明需包含什麼內容?

居委會開具監護人證明需包含的內容有:雙方的個人資訊;構成監護關係的兩方;日期;局委會或者村委會的簽字蓋章等。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爲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三、可以終止監護關係的情況有哪些

可以終止監護關係的情況有: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證明某人監護人身份的,需要局委會或者村委會開具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人證明。監護人證明沒有固定的模板,也不強制要求內容格式,只要需要的內容都是完整的,事實闡述的清楚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開具的監護人證明必須要居委會的蓋章簽字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