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證明上學用的證明怎麼開

被監護人證明上學用的證明怎麼開

在孩子出生時家長是需要辦理出生證以及準生證的,並且還要給孩子上戶口。在孩子正是入學也是如此。那麼,您是否知道被監護人證明上學用的證明怎麼開嗎?一般來說。開具上學證明的主要材料有父母戶口本、居住證、就業資訊等相關證明。由於各個地方不一致,應當以當地爲準。

一、監護人證明上學用的證明怎麼開

各地要求不同,以下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當地教育局。

申請學位的暫住人員子女必須是父母在深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適齡兒童出生證、由公安部門出具的適齡兒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戶口本、在深居住證或暫住證(原籍戶口本須全本複印); [請注意:提交的資料應能證明兒童父母在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2)適齡兒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或《購房合同》及繳款發票,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所提供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及《管理費發票》

(3)適齡兒童父母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和社會保障證明(社保局打印的《社會保險個人賬目單》或《就業登記資訊表》(蓋社保局“就業登記專用章”),或者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

(4)適齡兒童父母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5)適齡兒童原戶籍地鄉(鎮)以上教育管理部門開具的就學聯繫函

暫住人員子女需提交的“就學聯繫函”,由適齡兒童家長到原戶籍地鄉(鎮)以上教辦(已撤消教辦的,可由中心小學出具)或縣、區教育局出具。主要內容是:證明適齡兒童的姓名、戶口所在地、年齡、性別;說明借讀理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在何地居住、就業);向居住地教育部門提出借讀申請

二、監護人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爲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綜上所述,關於監護人證明上學用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說明。身爲監護人的父母不僅需要照顧孩子的起居生活,同時也應當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給予孩子最好的接受教育的條件以及相應的思想文化。當然孩子的成長的過程中也是需要準備很多相關的證明,作爲父母可以提前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