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撫養定義是什麼意思?

正常情況下我們都是在自己的父母的庇佑下呵護撫養長大的,所以一般情況下,關於撫養跟監護的這些法律上的問題大多數的人不會專門的去了解的,可實際上還有很多命運比較坎坷的這些人員確實就成爲了無扶養人。相信生活當中有一部分人員自己也不是特別的理解在我國無撫養定義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無撫養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無撫養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般意義上的無撫養人就是指字面上的意思,說的是沒有法律意義上面的撫養人,也就是沒有成年的直系親屬。

按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撫養人的範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在法律上受撫養人是誰?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把受撫養人分爲以下幾類: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

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爲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爲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新婚姻法仍採用傳統家庭養老的模式,而非社會養老。婚姻法規定家庭養老模式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定扶養義務,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否則將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或然義務,即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需要時產生。

3、附條件義務,即對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

對於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爲界定是否爲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爲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

由此可見,無撫養定義就是說在法律上當事人沒有成年的直系親屬了,像這種無撫養人大多數都是被別人給領養或者是被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長大的。可是無撫養的這種案例實際生活當中也真的是比較特殊的,就算是第一撫養人或者沒有兄弟姊妹的這些情況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都應該承擔起撫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