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關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有關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關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由《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髮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關係的變更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在以後的日子發生很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出現下列事由,可提起變更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未成年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弱勢羣體,故而我國立法機關根據我國社會實際,制定了有關撫養費的法律規定。該規定不僅是孩子的父母需要遵守,若是一方民事主體上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受理案件的法院也是需要遵守該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