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監護人死亡後監護權還有效嗎?

如果被監護人死亡後監護權還有效嗎?

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爲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1、 法定繼承人和繼承順序

⑴下列親屬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配偶;第二,子女;第三,父母;第四,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⑵下列親屬爲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兄弟姐妹;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順序

⑴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⑵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不論其是否再婚。  ⑶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前款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得直接向遺產佔有人請求分給其相應的遺產份額。無論法定繼承人按何種順序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均可按該順序行使取得遺產請求權。  ⑷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了可以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作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請求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着重要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如果被監護人死亡,從法律上可以判定監護權已經終止,不存在監護權,意味着監護權已經失效,但是被監護人的遺產案法律進行判定。希望大家對這個監護權有了新的認識,有問題向我們律師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