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時孩子不配合怎辦?

探視時孩子不配合怎辦?

一.探視時孩子不配合怎辦?

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透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透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但是往往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爲。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由於探視權是與人身相關的權利,因此即使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後,一方不履行的,那麼也無法強制執行。而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

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當享有探視權的父母探視子女被子女拒絕時,首先我們要分析是否是直接撫養方對孩子灌輸了不好的思想,如果是就由法院對其批評、教育。當然,對於有自我判斷能力的子女拒絕探視時,我們還是要選擇尊重他們,不能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