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辦?

離婚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辦?

中國乃至世界都關注在意的話題就是孩子,孩子永遠是人類的希望。很多人的婚姻並不美好不少的家庭最終會選擇離婚。而離婚時,很多大人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那麼關鍵的問題就出現了,雙方都因離婚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而產生了爭執,這應該怎麼辦呢?就請大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下面的介紹。

一、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二、根據《子女撫養意見》規定來確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 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三、有證據證明能爲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子女隨母方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講過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都應該很清楚了,離婚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不是誰想要就可以要到的,孩子判給誰法律是會透過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孩子的一個年齡來判斷,還會透過夫妻雙方受教育程度來看的,孩子自願也是法律參考的範圍,不過終究離婚中受傷害的就是孩子,如果愛孩子請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