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二、意定監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33條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這是關於意定監護的規定,也體現了我國民法的任意性規範。
三、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爲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在選擇確定以後的監護人的時候,不需要經過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同意,只要確定的監護人願意承擔起以後的監護職責即可,所以,在意定監護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只需要籤一份意定監護協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