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父母離異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異監護人是誰?

一般父母離異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監護人的其他權利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爲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我國監護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的期限。在實際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18週歲爲限。但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往往無限期,成爲監護人後需要履行監護義務直到被監護人康復或死亡。長時間的監護責任極其繁重,而其他潛在的監護人卻處於閒散狀態,極易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立法應對監護期限給以明確界定,既有利於對被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又不至於對監護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國外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491-1條規定:“除夫妻、直系卑血親及法人外任何人無權對一成人的監護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監護人要求替換,並應予以替換”。《瑞士民法典》第415條規定:“監護人通常任期兩年;監護人任期屆滿,經一般認可,繼續留任兩年;監護人連任四年後,有權拒絕繼續連任”。德國的監護期限經過92年修訂後確定保護人的任期最長爲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選任。以此作爲參照,可規定我國的監護期限爲5年,最多可以連任兩任,之後須重新確定監護人;其他暫未行使監護權的監護人有權對在任監護人的行爲進行監督;在確定輪流監護人人選時應從有利於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離異不代表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就可以改變,離婚之後,父母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共同的把自己的孩子撫養長大,這樣纔算是合法的,所以,自己的孩子一定要好好的撫養才能讓孩子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