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變更監護人是否可以辦理

一、街道辦事處變更監護人是否可以辦理?

街道辦事處變更監護人是否可以辦理

不可以。變更監護人要到法院辦理。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可以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三種: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死亡或者失蹤的。

另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主體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要求變更監護權的,法院應當按特殊程序進行審理。

二、法定監護人的年齡是否有限制?

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週歲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監護,是爲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爲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監護人在履行監護的權力時,由於監護人突然死亡、或者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責任、以及監護人喪失了監護的能力等情況出現,就需要變更監護人,變更監護人需要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般監護人的人選都是與被監護人有親屬的人員來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