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可否強制親子鑑定?

一、重婚可否強制親子鑑定?

重婚可否強制親子鑑定?

重婚不可以強制親子鑑定,親子鑑定因涉及身份關係,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願爲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

1、親子鑑定應當以雙方自願爲原則。親子鑑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親情關係的變化,又關係到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雙方自願要求做親子鑑定的,依法應予支援。

2、申請親子鑑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鑑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鑑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鑑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爲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鑑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如果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必將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輕視或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總之,親子鑑定的隨意化必將帶來家庭關係的不穩定,從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3、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導致親子關係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首先,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再次,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最後,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4、人民法院對親子鑑定中涉及舉證妨礙的案件應該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等原則出發區別對待。鑑於親子鑑定中的情況異常複雜,目前尚難以確立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慎重處理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時,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

二、離婚時怎麼確定子女歸誰撫養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爲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我們國家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可能會有撫養權爭奪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之間的話可以申請進行親子鑑定。但是親子鑑定,由於涉及到身份方面的關係的確認,所以通常情況下是需要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