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委託監護人指的是誰?

一、法律上委託監護人指的是誰?

法律上委託監護人指的是誰?

委任監護人有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爲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二、 司法解釋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爲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不能單獨生活的公民都必須要設定監護人,監護人一般是由自己的親屬擔任,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指定監護人,但如果監護人進行了委託監護的情況下,委託監護人也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