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一歲十個月撫養權問題該怎麼判?

離婚孩子一歲十個月撫養權問題該怎麼判?

隨着社會的發展,離婚彷彿已經成爲了一個普遍的問題。我們現在談離婚,彷彿已經不像舊社會一般趨之若鶩,反而成爲了追求自由無羈絆的代名詞,可是“無孩一身輕”,在有了孩子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就是雙方爭執不休的點了,特別是孩子還小的時候,更是難判。那麼離婚孩子一歲十個月撫養權問題該怎麼判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孩子撫養權的判給標準。

在離婚糾紛中,若生育有小孩,雙方不能就撫養小孩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判定小孩由誰撫養的一般標準是:

(一)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綜上所述,離婚孩子一歲十個月撫養權問題的判給,如無特殊情況,通常情況下是判給女方的。當然,在真實情境下有着諸多變數,具體判給還是要參照實際情況。更多關於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向本站網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