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只要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即有效。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4、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因此,離婚時,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不付撫養費。

但是,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一方不付撫養費,如果確有需要,子女也可以在必要時向其提出支付撫養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