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土地怎麼辦理

夫妻離婚後,如需要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權手續。需雙方當事人一起到土地所在地區鄉鎮一級政府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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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後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