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時,男女雙方應就離婚財產分割事宜進行協商,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財產的分割進行約定,或者單獨簽訂離婚後財產分割協議進行約定。如雙方無法就離婚財產分割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協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作出處理。離婚後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可分割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共有財產,指的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等財產。人民法院在審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時,除了考慮平均分配之外,也會根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保護女性原則,傾向性多分一部分財產給弱勢方。例如子女離婚後歸女方撫養,而女方沒有工作收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了判決男方根據其經濟狀況支付撫養費外,還會在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多分少部分財產給女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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