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男方原有的房屋是其結婚以前就擁有的,應屬個人財產無疑。而婚後取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在房屋拆遷基礎上給予所有人的一種補償。
該安置房的取得是以男方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爲前提的,是原房產所有權的自然延伸。如果僅因拆遷,就將原有的個人房產轉變爲夫妻共同財產,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