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抵押權人

反擔保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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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哪些擔保?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債權消滅的。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也消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