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反擔保的抵押權人

房產抵押反擔保的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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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抵押權

的具備要件

1、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纔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是隻有在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