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屋離婚怎麼分配

一般要區分不同的情形處理:首先,如果雙方對按揭房產的歸屬有約定的,離婚時該房產的歸屬由雙方協議處理。二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手續,房產登記在該方名下的,一般將其視爲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的成立並不否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按揭房屋離婚怎麼分配

在此情形下,若婚後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的規定,該房產仍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三是婚前支付首付款爲雙方共同出資的,無論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出資支付購買房屋的首付款,說明雙方具有共同購買婚後共同住房的意思。

在此情形下,不論房屋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續是在婚前辦理還是婚後辦理,都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